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00602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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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 15:53 - 来源: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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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自然资源局文件
东自然资发〔2022〕30号
关于印发《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中心: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已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对照执行。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5日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减证便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东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向东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自然资源局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
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提升政务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坚持风险可控。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全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县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应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梳理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七条 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申请人和办理行政事项基本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东安县自然资源局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十条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第十五条 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
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并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日常监管,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