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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09:47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部门 |
1 |
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 |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的监管 |
人类活动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三十条 |
环评股 |
2 |
对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监管 |
对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托运人、承运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七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3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的监管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七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4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行政检查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5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6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行政检查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7 |
民用核设施操纵员执照管理 |
对民用核设施操纵员的行政检查 |
民用核设施操纵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六条: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任务:…(五)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和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第十七条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8 |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 |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
9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
固废辐射管理股 |
||
10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监管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托运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七十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3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监管 |
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七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4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 |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行政检查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五)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2.《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监管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污防股 |
16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监管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7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监管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8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站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污防股 |
||
19 |
对重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联合监督检查 |
重点医疗机构环境守法情况 |
三甲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0 |
对畜禽养殖场联合监督检查 |
畜禽养殖场环境守法情况 |
全省2万头以上存栏量或5万头以上出栏量生猪养殖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1 |
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联合监督检查 |
遵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的情况 |
全省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2 |
散乱污专项整治 |
遵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的情况 |
全省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3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4 |
对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制度的行政处罚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级,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5 |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对未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级,县级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6 |
对水上餐饮的监管 |
在生态绿心地区经营水上餐饮的行政处罚 |
水上餐饮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级,县级 |
《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7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
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级,县级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8 |
涉消耗臭氧层物 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 、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指南(试行)》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 hcfc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氢氯氟烃(hcfcs)的生产、使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指南(试行)》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指南(试行)》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指南(试行)》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指南(试行)》 |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9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检验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
生态环境环境监测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