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东安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起草《东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与用地标准;第五章、宅基地审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1、实行“放管服”改革,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职能。
2、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转入农业农村部门。
3、农村宅基地审批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一户可以且仅申请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宅基地流转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五、新老政策差异
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更加严格。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