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也就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22〕19号)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将符合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纳入目录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二、《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明确目录主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改、财政、规自、住建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目录制定时限。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规范目录征集、申报、审议程序。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向各单位征集,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可提出补充建议,还可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的形式提出,县长、副县长也可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办应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东安县司法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