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解 读
《东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县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2016年我县发布了《东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我县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了储备粮管理,粮食储备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的改革要求,2023年办法进行修订,具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落实国家改革新部署。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在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县级粮食储备运行机制,修改完善储备粮管理规章内容。二是贯彻省粮食法规新规定。《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于2023年3月1日施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4日施行。上述《条例》和《办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内涵作了调整,在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和管理费用动态调整、竞争承储、轮换补差、应急动用、智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需要对办法作相应修订。三是应对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我县尽管是产粮大县,粮食自给有余,但从长远来看,城镇人口增加、农户储粮减少等因素导致粮食供给压力日趋增大。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粮食市场供给问题,也凸显了“手中有粮”的重要性。粮食作为国家储备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资,生产周期长,产能恢复难,供给弹性小,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更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四是提升储备安全管理新效能。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创新方式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储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粮食流通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县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以稻谷为主,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食用植物油、大米,稻谷(含成品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办法》同时明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存、轮换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工作,落实县级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县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主管县级储备粮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政策支持。《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建立轮换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明确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经核实后由县财政承担。明确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
(四)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县级储备粮实施计划管理,按照上级政府制定、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县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明确我县储备粮稻谷及成品粮储备规模和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五)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根据粮食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等条件择优选择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严格履行承储合同,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明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要求。轮换年限一般稻谷不超过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明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同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并对原粮和成品粮的最低实物库存量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明确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县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延长或者缩短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七)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县级储备粮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县级储备粮动用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明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粮食)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县政府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评估检查。明确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明确对发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