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401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22-00005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2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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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09:27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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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东政函〔2022〕17号
dadr-2022-00005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中,每年春节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清明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禁火时间内,在禁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或(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
(三)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并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禁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电话:0746-4212253、0746-4215447)或拨打12119。
本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废止。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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