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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2009-01-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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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东安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县内外各界有识之士在东安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下列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范围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土地款除外,下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产后属规模以上工业的工业企业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安排就业岗位在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旅游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地项目。
    4、实现税收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条  用地政策
    5、投资者新办工业企业所需生产性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能自行转让土地。
    6、新办商贸流通企业、旅游项目和生产服务性项目所需生产和经营性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从优供地,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拍、挂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规费减免
    7、在工业园区内新办各类企业项目以及其他区域内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省、市级以上的收费和办证工本费以外,实行零规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另行收取行政性规费。
    8、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凡收取的规费,均采取“一卡管费”包干分配制,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报送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园区或项目专门服务机构统一收缴,再分配给相关单位。
    第四条  水电优惠
    9、用电按省定最低目录价格执行;工业用水,按物价核定的最低价格收取。
    第五条  财政支持
    10、税收按实征收。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至第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六年奖励50%。
    11、对于新办工业企业项目,企业投产后,县财政还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从该企业建设期间、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另外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在白牙市工业园内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24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到芦洪市工业小区、石期市工业小区落户的工业企业参照白牙市工业园区的奖励比例执行。
    12、投资者新办商贸流通、旅游企业,年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税收达标后,由县财政给予奖励,第一至第三年,按该企业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第四至第六年,按该企业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奖励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1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按入库税收县得部分的3%给予开发商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服务承诺
    14、实行县级领导帮扶制。一个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套工作班子负责。属东安范围内的相关手续,自企业落户合同生效及相关资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工作班子代为办结。需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办理的手续,派专人全程帮助办理。
    15、对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项目实行封闭管理,建立两条“隔离带”,即企业办事与部门隔离,企业征地与农民隔离,部门只服务不收费。相关部门必须经分管县级领导批准方可到工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不准重复检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只纠错、不罚款。对在工业企业吃、拿、卡、要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一经查实,先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处理。
    16、对企业的自用车在东安范围内,一律只纠章、不罚款,确保畅通。
    第七条  奖励措施
    17、对引进资金新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引进人,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
对引进新办年实现销售收入过2000万元且税收过100万元的企业项目的投资者和引进人,分别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子女或亲属进事业单位就业;项目引进人是干部身份的,按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经组织考察,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提拔为副主任科员或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副科以上干部提拔为主任科员或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正科以上干部的向上级党委予以推荐。项目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候选人。
    18、引进资金对我县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收购的,按企业拍卖所得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19、引进资金兴办商贸流通、旅游项目的,按投资商实际投入的0.5%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20、引进新办劳动密集型企业,常年安排就业100人以上的,按安排一名就业人员奖励3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21、引进资金新办农业基地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22、对引进外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双过”工业企业项目以及战略投资者,奖励办法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23、项目专门服务机构,在确保新办企业按时办理证照、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正常施工和生产的前提下,建设期间,按该项目所得奖金的30%的标准由财政另外给予奖励;竣工投产后,按企业年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奖励。为加强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在奖励资金兑现前,县财政按招商引资年度奖励资金总额5%的标准给招商引资办公室拨付办公经费。
    24、对争取国家资金的项目实行专项奖励:
    (1)争取国家政策导向性资金,属县里直接受益的财政性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资人;属县财政不直接受益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奖励引进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争取国家计划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引进人(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3)引进市(含市级)以上计划管理部门以外的项目资金且用于固定资产投入,属无偿资金(不含中央、省、市指令性贷款、拨款)的,按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属有偿资金(含无息、贴息、低息贷款和各类需要归还的财政性开发资金)的,按引进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附则
    25、本办法所指工业企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对农产品、半成品进行加工的生产性企业。
    26、固定资产投入的核定,由县财政牵头,抽调专业人员成立县固定资产评估中心,每年核定一次,作为奖励依据。
    27、奖励资金来源:引进工业、商贸流通、旅游和农业项目及项目专门服务机构的奖金由财政解决,引进劳动密集型项目的奖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收购国有、集体企业项目的奖金由改制资金解决,争取国家资金的奖金,由项目资金解决。
    28、对引进人的奖励按有关标准只奖励一项,不重复计奖。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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