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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 2015-01-20 00:00
  • 来源: 县商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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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全力推进工业强县战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在东安“一园两区一带”(白牙市工业园、芦洪市工业小区、石期市工业小区、永东公路沿线产业带)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80万元/亩以上或投产三年内年均纳税3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先按工业用地摘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土地出让权;项目开工建设后,投资者每亩只需承担2万元,余额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三、新投产项目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收益部分,县财政奖励当年的30%;企业所得税按县级收益部分,前两年县财政全额扶持企业,后三年按当年的50%扶持企业发展。项目在建和投产后,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20%征收,具体按优化办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兴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引资人,3001-10000万元的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引资人。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已投产且上缴完建设过程中的所有税收,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需剔除县财政给予的土地奖励后,再计算对引资人的奖金。直接引资人占奖金总额的40%,有功人员占奖金总额的60%,有功人员的60%奖金由直接引资人根据各有功人员的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五、新建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生产用水由县财政补贴0.2元/吨,生产用电由县财政补贴0.1元/千瓦时(高耗能企业除外)。

  六、新建项目由县商务局和工业园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

  七、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园区和商务局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免费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县政府将企业用工和员工培训纳入乡镇和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八、新办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养老、失业保险,五年内由企业申报,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从优从快办理。

  九、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组建一套专门班子,实行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

  十、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准重复、交叉检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由所在园区和乡镇派人陪同,并实行“首违整改制”,即首次检查发现一般违规问题,只帮助整改,不予处罚。

  十一、新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园区外新投资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本规定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县委、县政府下发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同一事项上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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