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6-23 11:11 - 来源: 商务粮食局
- 发布机构:
- 【字体: 】
东安县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 则
1.为促进东安县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置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2.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东安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经营注册登记申报纳税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投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缴税收300万元以上,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或年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业、电子商务、社会事业(学校、医院)项目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房地产项目、种养殖项目、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等不适用。
第三章 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5.自2018年起连续5年,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设及发展,今后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我县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支出。
第四章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6.凡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税收强度达27万元/亩以上,建设容积率达1.0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净地供应。同时鼓励直接租用、购买东安经济开发区内“135”标准化厂房进行投资。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招商引资项目,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7.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提供(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底价可按不低于东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县政府通过设立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拨付方式为:工业项目建成正式投产且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要求,一个月内拨付70%,剩余30%在该项目企业第一笔税收上缴后一个月内拨付。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项目不在享受此优惠政策范围内,固定投资额大、税收贡献度高、带动消费升级效果好的项目,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面积须达到三分之一或己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项目未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按土地成交价款1‰每天收取违约金。如超过动工开发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成交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8.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或满足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市企业、省级以上机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名牌或者驰名商标企业、实现外贸进出口1亿元/年以上企业和中央、部委、省市投资重大项目条件之一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措施用地优惠政策外,其他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个案落实。
9.对租用土地的转移工业企业,土地租用金从企业开工建设日起,县政府通过设立的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第三年给予15%补贴。
第五章 鼓励企业租赁、购买、自建厂房
10.东安经济开发区“135”标准化厂房可出租给企业使用,对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达到合同约定,且经东安经开区、税务局、商粮局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补贴其租赁厂房的第1、第2年的全额厂房租金和第3、第4年的50%厂房租金,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1.东安经济开发区“135”标准化厂房可出售给企业使用,对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且经东安经开区、财政局、商粮局等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m2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2.县政府支持园区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企业在东安经开区工业园新建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100元/m2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3.对一次性固定投资额在0.5-1亿元、1-3亿元、3-5亿元、5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含土地款),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投资企业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40%、50%、60%、70%分别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扶持,后2年分别按投资企业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20%、30%、40%、50%分别给予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14.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首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年度纳税净入库额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企业,以后年度以每新增人民币500万元为1个档次,每提升一个档次,奖励企业人民币20万元。
15.鼓励现有龙头企业引入产业配套企业,将新引入配套企业实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20%连续三年奖励给龙头企业,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16.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技术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照与上年同比实交税收增加县级所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3年累计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不含厂房)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章 支持战略投资者及企业自主研发创新
17.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前3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8.鼓励、支持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总部经济。凡县外企业到我县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机构的,前3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实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9.鼓励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加强科技创新。对积极申报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的,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20万元/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并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奖励企业10万元/项。企业被新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统计范围的,奖励企业5万元/家。
20.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可按75%的比例予以税前加计扣除。
第八章 鼓励外贸进出口及外商投资
21.对企业当年新注册备案登记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当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原已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完成县政府当年分配的指导性任务基数的,每超额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倍增企业每增加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给予扶持;设立县外贸外资发展基金,对我县外贸进出口业绩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企业,按每完成1美元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实时奖励。(每个企业只享受一项奖励,就高不就低)
2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新批外资投资、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其投资额达到3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1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人民币;投资额达到1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且省商务厅入统认可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该奖项通过设立的县外贸外资发展基金进行拨付。
第九章 支持企业上市
23.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挂牌上市,对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的产业转移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杈转让和发行私募债)3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的50%给子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章 招商引资奖励
24.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我县引进符合本政策措施项目的,根据质量和规模,对引进项目落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由县财政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流通、农业项目,且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单位)签订引进协议,项目引进中介人在项目引进时递交与投资方签订的引资协议证明材料,并在项目开工当年提交中介人奖申请报告到县商粮局。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80%后,由县固定资产投入评估小组核实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县委、县政府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引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一事一议”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该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项目后续增加投资不再计奖。
(2)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房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属世界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30万元,属于中国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20万元,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项目的奖励10万元。该项奖励可与上述第(1)条叠加奖励。
第十一章 优化服务
25. 为进一步优化引进人才环境,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力度,对企业引进不同层次人才,享受优惠政策按我县出台的最新人才引进政策文件执行。
26.建立以“一次性盖章汇”为核心的并联审批制度,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打通项目审批服务“最后一公里”。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做到主动服务、跑步服务、马上服务、满意服务,全面提升政府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7.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在东安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项目落地部门跟踪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8.实行挂牌保护制。对招商引资来投资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发给“绿牌”,实行重点保护。涉及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和食品药品安全的部门检查前后须报县优化办备案,其他所有部门检查前必须报县优化办备案,经县级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县优化办统一组织进行。
29.对落户东安县行政区域的企业,积极为其争取中央、省、市符合条件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资金支持,所争取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类奖励可与中央、省、市同类优惠奖励同时享受。
30.园区企业,水费、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费、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处理费等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业自行处理污水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贯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标准下限执行。引进工业企业,其涉及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所得部分全部免收或返还,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1.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会同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园区免费在自办媒体上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东安县职业中专积极为企业或项目开展职工技术培训。鼓励县直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中介组织,为新引进企业输送员工,所输送的员工与用工企业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1年以上,分别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工企业和输送单位奖励。
32.凡在东安园区企业或项目就业期满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按照区域划分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绝;园区企业项目投资人、高管的子女(经东安经开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第十二章 其 他
33.国家或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了有关产业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或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34.项目引进奖励政策中,项目固定资产分期投资建设的,引资人可按分期投资情况相应申报奖金,最多不超过二期。
35.第六章、第七章涉及税收县级所得部分奖励补贴的,企业所享受奖励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总额。
36.已落户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措施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执行,其新增投资按照本政策措施意见执行。
37.本政策措施所指金额单位无特殊标注的均为人民币。
38.本政策措施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9.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1.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
2.东安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附件1
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核机制,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推进,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对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集中会审研究,并对审核结果进行通报;研究解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县委书记为顾问,县长为召集人,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为副召集人,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委、县科经委、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商粮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城建投、县林业局、县司法局、县优化办、县税务局、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自来水公司、县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
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放办”)合署办公,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党组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小分队报送的项目并提前2 个工作日以上送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每月会审时间,承担联席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日常联络工作;编发有关工作信息和简报通报;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其他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或至少每两月召开1 次,每个季度对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通报。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或委托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各成员单位原则上每月向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四、职责分工
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对落户园区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能否落地;对落户园区项目选址提出意见;对落户园区的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答、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招商引资所分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情况,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察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党纪、政纪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发改委: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等工作,并对招商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答、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科经委:负责审核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工业产业布局要求或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负责项目落地后的跟踪服务和其他相关事宜。
县国土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土地选址意见、土地性质、用地指标等工作;对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答、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和建设许可等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商粮局:负责审核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商贸物流、产业转移等项目要求、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环保局:负责审核确定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评要求;对招商引资项目环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县财政优惠政策;负责审定招商引资项目财税相关事宜。
县城建投:负责对落户县新城区的项目审核其是否符合县新城区产业发展要求;对落户县新城区的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答、跟踪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林业局:负责审查招商引资项目林业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县的相关政策;负责审定招商引资涉及林业的其他相关事宜。
县司法局:负责审查招商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县的相关政策;负责审定招商引资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优化办:督促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行有关优化经济环境政策的落实,并实行目标考核。组织和协调招商引资项目经济环境方面的矛盾纠纷及突发性事件。
县税务局:负责组织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负责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登记注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商事主体加强监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用水审查工作。对招商引资项目用水规划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县消防大队:负责审查招商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消防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消防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县电力公司:负责对招商引资项自的用电审查了作。对招商引资项目用电规划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五、相关要求
1.参加联席会议人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会的,应事先向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由被委托人参加会议,请假缺席人和被委托人一并承担参加会议的相关责任。未经批准缺席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每次扣减单位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分0.1 分。
2.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审资料准备好,送至各单位提前研究,各成员单位召集局班子成员开会讨论,形成文字材料并签字盖章,在会前或者会中提交给联席会议办公室。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职责。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追责。
今后,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政府办备案,政府办不再行文。
附: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表
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表
会审项目内容 |
|||
会审时间 |
|||
会审地点 |
|||
召集人 |
|||
成员单位意见 |
|||
单位 |
意见 |
签字 |
备注 |
县经开区管委会 |
|||
县纪委监委 |
|||
县发改委 |
|||
县科经委 |
|||
县国土局 |
|||
县住建局 |
|||
县商粮局 |
|||
县环保局 |
|||
县财政局 |
|||
县林业局 |
|||
县司法局 |
|||
县税务局 |
|||
县优化办 |
|||
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
县自来水公司 |
|||
县消防大队 |
|||
县电力公司 |
附件2
东安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为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效率,规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工作流程。
一、招商项目对接。各招商小分队、单位或个人接洽项目后,先期与投资方进行洽谈,对投资方进行初步了解,负责投资方来我县的考察接待工作。并及时向县商务和粮食局备案:提供投资方简介、项目投资计划书等基础资料,完成第一步对接工作。
二、招商项目初审。县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各招商小分队、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线索和资料,会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把关。然后对项目进一步对接洽谈,根据我县产业布局及准入条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可行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报县委书记、县长阅示。完成第二步对接工作。
三、招商项目会审。项目经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由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会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的准入、产业布局、效益评估、环境影响、选址、用地面积、土地性质、规划、立项、合作合同书等进行全面会审并签字确认,形成会议纪要。县商务和粮食局将会审意见反馈给投资方,完成第三步对接工作。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对项目进行审定。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会审结果,对项目进行研究审定。此阶段,投资方应及时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和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县商务和粮食局将审定结果反馈给投资方,完成第四步对接工作。
五、招商项目报告县委常委会议。县商务和粮食局在县委常委会议上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商务和粮食局将会议结果反馈给投资方,完成第五步对接工作。
六、招商项目签约。项目完成以上程序后,双方就正式合同进一步协商,经县法制办审核通过盖章,双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同书。我县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书,原则上由县政府授权东安经开区管委会与投资方签订合约(县政府签订的除外)。完成第六步对接工作。
七、招商项目落地。项目合同签订后,县委、县政府确定项目联系领导和实施单位,成立项目指挥部,县招商引资项目会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动招商项目尽快落地,确保项目在合同签订后3 个月内开工兴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竣工投产。
附:东安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流程图
- 一审:
- 二审:
- 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