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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09:2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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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市监发〔2021〕60号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执法中队、事业单位、基层所: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厘清和压实全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建立健全符合实际、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湘市监食〔2020〕120 号)、《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永市监发〔2021〕28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和划分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市场监管所依法承担的食品安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事权,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明晰县、乡(镇)两级监管任务,促进全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食品安全地方党委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和责任体系, 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 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 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二)权责统一原则。合理划分食品安全监管事权,统筹调配监管资源和力量,理顺权责关系,做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真空。
(三)能力相适原则。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综合考虑各类监管对象特点和监管能力,坚持任务与能力相适应,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
(四)效能优先原则。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形成 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发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贴近基层、贴近群 众、属地监管的优势,强化部门的监管职能,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五)督查指导原则。全系统要服从和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局,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考核,听取下级部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督促下级部门依法行政,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行为;下级部门要服从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安排部署。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权划分
1.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局”)承担以下行政审批职责:
(1)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县级食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告;
(2)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局实施的以及上级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
(3)负责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由县级局转报市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4)负责上级局委托的有关行政审批(含现场核查及整改复核等部分环节)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 品的,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食品类别中涉及的层级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部门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建立行政审批结果通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及时建立或更新企业监管档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审批结果信息,实现审批信息 的共享;上级部门组织(委托)下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被组织(委托)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办结的组织(委托)行政 审批事项有关情况向组织(委托)部门报告。
(二)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1.日常监督检查的组织落实
(1)县局:按照上级局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上级业务部门直接监管的除外)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对明确规定由县级局负责监管的对象不能再下放至基层监管所
(见附件1);采取随机抽查或有因检查等形式,督促检查基层
监管所食品安全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将结果纳入年度评议考核(年度抽查比例见附件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交由本级执法机构或基层监管所处理。
(2)基层监管所: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微型食品经营
单位(含小餐饮、托幼机构食堂、特殊食品及食盐)、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仓储单位、食品运输工具等日常监管(年度检查频次详见附件2)。对明知或应知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引导办证或依法查处。
以上关于大中小微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参考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2.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落实
(1)县局:负责完成上级局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检不合格品种核查;制定并实施本级抽样检 验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组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公布县级食 品抽样检验结果,负责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机构管理。协助配 合上级局开展抽样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工作。
(2)基层监管所:协助县局开展抽样检验及不合格品种核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快速检测工作。
3.专项检查的组织落实
(1)县局:组织实施上级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
(2)基层监管所: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 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
(三)行政处罚事权划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行政处罚权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明确的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案件的督办、交办 和转办等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办、督办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1.县局:组织查处下列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1)上级局、本级政府交办的案件;
(2)本辖区发生发现的食品违法案件;
(3)配合上级部门对本辖区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基层监管所:协助县局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由县局进行明确。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办理机关认为需要上级部门 作出吊销、撤销相对人的许可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作出处 理后,应当逐级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并报送相关案件资料。
(四)其他事权划分
1.投诉举报(含咨询,下同)处理
县局负责收到的食品投诉举报的受理、交办、转办、查处工作。基层监管所协助县局做好投诉举报相关工作。
投诉举报原则上由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省局交办或市局受理并交县级局办理的投诉举报,由县局负责查处。
交办、转办投诉举报后,由交办、转办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受办部门及和记娱乐怎么样的联系方式。负责投诉举报查办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将查办结果限期反馈给交办、转办的 部门,并依法告知投诉举报人。上级部门对交办的投诉举报办理 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2.舆情监测与处置
(1)县局:负责处置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安全蓝色及其一般性舆情信息。配合上级局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黄色、橙色和红色舆情信息。
(2)基层监管所: 负责监测上报、协助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舆情信息。
3.应急处置工作
县局及基层监管所分别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并根据安全事故大小和危害程度,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1)县局: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2)基层监管所:协助县局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5.执法监督
对基层监管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为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明确食品监管事权划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调研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全系统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食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事权要分工到位,责任要明晰到人,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各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定行政职权运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行为,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具体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和免责应免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情形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四)持续推进监管制度创新。要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制度,大力推进监管网格化、格式化、信息化,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局和基层监管所要结合事权划分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网格监管、协管力量,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事权,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并制定示意图以适当形式公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本意见没有明确划分的事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明确划分的事权,如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县局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内设机构和基层所在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县局报告。
附件:1.东安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清单(县级)
2.东安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清单(基层监管所)
附件1
东安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清单(县局)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1 |
生产 环节 |
中型生产企业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级:每年至少1次 c级:每年至少2次 d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中型企业不再下放到基层所 |
小微型生产企业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级:每年至少1次 c级:每年至少2次 d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原则上不再下放基层监管所,确需下放的,报市局同意。 |
|||
小作坊 |
随机抽查 |
年度抽检比例不低于20% |
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2 |
流通环节 |
大型食品销售 单位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级:每年至少1次 c级:每年至少2次 d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
《食品销售日 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大型食品销售单 位不再下放到基层所 |
中小型食品销售单位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级:每年至少1次 c级:每年至少2次 d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企业不下放;非企业的全部下放到基层所 |
|||
大中型市场开办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中型市场开办方可根据实际下放或部分下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个体户下放到基层所) |
|||
大型展销会 |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
不少于2次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下放到基层所 |
|||
其他食品销售(含其他市场开办方和现场制售)单位 |
随机抽查 |
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 |
《食品销售日 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3 |
餐饮环节 |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心城区除外)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1次c 级:每年至少2次 d 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不再下放到基层所 |
高校食堂、中夹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心城区除外)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1次c 级:每年至少2次 d 级:每年至少3次 |
不再下放到基层所 |
||||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1次c 级:每年至少2次 d 级:每年至少3次 |
企业不下放;非企业的全部下放到基层所 |
||||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学校食堂不再下放到基层所;非公办托幼机构食堂下放到基层所 |
||||
其他餐饮、小餐饮、现场制售(提供就餐场所)单位 |
随机抽查 |
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 |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4 |
特殊食品及 食盐 |
批发、连锁、直销单位总部及大型销售单位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 1次c 级:每年至少2 次 b、d 级:每年至少3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健品食品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相关注册(备案) 管理办法、良好生产规范及《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
不再下放到基层所 |
其他销售单位 |
随机抽查 |
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 |
说明:表中所列监管对象为获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检查频次2次及以上的,上级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科抵减相应频次;本级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单位下放的,本级应组织重点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市局对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东安县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清单(基层监管所)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1 |
生产 环节 |
小作坊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季节性生产每月不少于1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
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2 |
流通 环节 |
预包装食品销售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1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散装食品销售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
食用农产品销售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现场制售 (提供就餐场所除外)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中小型市场 开办方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1次 c 级:每年至少2次 d 级:每年至少3 次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2 |
流通 环节 |
中小型展销会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不少于2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食品仓储(含物流、冷冻冷藏) |
有因检查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食品运输 |
有因检查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食品摊贩(在划定地点、指定时间、获得备案登记的经营业主)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 |
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具体按乡镇“三小”管理规定执行 |
||
3 |
餐饮环节 |
餐饮单位(含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按风险等级 a、b 级:每年至少1次 c 级:每年至少2次 d 级:每年至少3 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现场制售(提供 就餐场所)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小餐饮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2次 |
参照《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序号 |
事权 名称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频次 |
监管依据 |
监管内容 |
备注 |
4 |
特殊 食品及 食盐 |
销售单位 |
日常监督检查 (全覆盖) |
每年不少于1次 |
《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
《食品销售日常 监督检查要点表》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 |
上级直接监管的除外 |
说明:表中所列监管对象为获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检查频次2次及以上的,上级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可抵减相应频次;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市局对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频次等有新规定的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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