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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08:30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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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有关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期执行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质效,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接访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接访即办”,即对于收到的执行信访材料,给予即时录入、快速督办、及时反馈、高效化解的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办、处理有据、答复及时”,促进执行案件执结高效有序进行。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定,执行局负责本院涉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 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对本院的执行信访工作负总责;实行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对重点信访案件包案制度。
第四条 由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处理本院涉执行信访案件。
第五条 本院执行信访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范进行接待、登记,所有执行信访案件均应及时、全面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并且全流程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办理。
第六条执行局对收到的信访材料,应当先予形式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中完成申诉信访登记,并确定承办人办理。
对于来信来访涉及本院执行部门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
第七条 对于反映本院执行案件办理问题的信访材料,信访工作承办人应当于30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对于上级法院挂网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执行局应当于45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力促息诉罢访;办理意见经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层报上级交办法院核销。
第九条 对最高法院交办的重点案件,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系办理有困难的信访案件及时同上级法院进行会商。
第十条办理信访案件上传材料要齐备,应当包括案件办理报告、工作记录(与信访人沟通的谈话笔录、电话笔录等)、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办理信访案件上传材料名称应当规范,简介醒目,名实相符,避免出现名称不反映内容或名称混乱的情形。
第十二条办理信访案件核销理由要充分,核销理由应当包括所适用的条款、具体理由、报请核销方式。报请核销时,应明确核销理由,不得将笼统说理或没有理由的信访报告予以提交。
第十三条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纳入院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执行信访工作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生执行信访事件时,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及其所属庭室作为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上报或按要求到现场处理,妥善化解矛盾。
第十五条执行人员在“接访即办”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意见,以及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情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院纪检监察应当启动“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应用平台,引导鼓励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方便当事人快速便捷提出信访诉求,降低信访成本。
第十七条加强预防、妥善处理涉执群体访案件,完善预警机制,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对执行信访负面舆情及早发现,及时应对。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综治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做到及时快速规范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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